核定征收不定偷税,无罚款、无滞纳金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3-03-08 10:16 来源 : 市局网站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2022年7号送达公告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1901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3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 3月8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023〕3号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88XNL1W)
我局(所)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票开具金额与同期增值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不一致。
你公司2019年3至10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70,239,804.87元,开具普通发票641份不含税金额55,239,804.87元,差异14,858,881.74元。2019年11至12月一般纳税人期间,申报不含税销售额0元,开具普通发票139份不含税金额12,753,456.89元。2019年累计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67,993,261.76元,少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246,543.11元。2019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70,239,805元(比增值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多计0.13元)。
2020年度累计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055,270.12元,开具发票(普通发票90份,专用发票36份)不含税金额7,301,813.23元,多于申报金额2,246,543.11元。
(二)申报免税销售额错误。
你公司2019年3月以未达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为由申报141,118.26元为免税销售额,经查,购销业务均在2019年3月以后发生。即2019年第一季度实际经营期为一个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
(三)开具发票适用税率错误。
你公司2019年10月16日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的194份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0,000元仍按征收率3%申报缴纳增值税450,000元(其中:2019年11-12月涉及普票139份,金额12,753,456.89元,税额382,603.90元,价税合计13,136,060.79元;2020年1-9月涉及普票55份,金额2,246,543.11元,税额67,396.10元,价税合计2,313,939.21元)。经查,上述发票所涉业务收讫第一笔货款时间和开具发票时间均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应为13%。
(四)你公司2020年从广州市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50套儿童病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购进离子色谱仪自动进样器1套、陕西源投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自动进样器和化学需氧量测定仪各1台,经比对销项发票货物明细,与销售货物无匹配,涉及4份专用发票(金额208,796.46元,税额27,143.54元)已认证抵扣。上述货物已随其他设备当期销售,但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调增2020年销售收入208,796.46元。
(五)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购销医疗器械业务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未记载不含税金额),并按发票金额自行计算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经查,存在少计应税合同金额导致少缴印花税,其中2019年少缴1945.80元,2020年少缴2689.90元。
(六)你公司未依法设置账簿,但能正确核算销售收入总额。经外调取证核实相关设备产品价格,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及国家统计局官网统计发布的全国同行业平均收入利润率水平,综合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适用10%,据此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7,023,980.50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526,406.66元。
综上经调整计算,你公司共计少缴增值税1,531,857.18元,企业所得税1,536,190.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4.79元,印花税4,635.70元,教育费附加52,964.38元,地方教育附加35,309.59元。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43号令)第九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3、《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1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仍按征收率申报增值税、销售货物不确认收入少申报应税销售额、少计应税合同金额等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2019年、2020年偷税数额均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少缴的增值税1,531,857.18元、企业所得税1043.98元、印花税4,635.7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4.79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至2020年期间企业所得税1,535,146.45元,但不加收滞纳金。
(五)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2019年至2020年期间教育费附加52,964.38元。
(六)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追缴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地方教育附加35,309.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稽罚〔2023〕3号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NL1W)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号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发票开具金额与同期增值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不一致。
你公司2019年3至10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70,239,804.87元,开具普通发票641份不含税金额55,239,804.87元,差异14,858,881.74元。2019年11至12月一般纳税人期间,申报不含税销售额0元,开具普通发票139份不含税金额12,753,456.89元。2019年累计开具发票不含税金额67,993,261.76元,少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246,543.11元。2019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70,239,805元(比增值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多计0.13元)。
2020年度累计申报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055,270.12元,开具发票(普通发票90份,专用发票36份)不含税金额7,301,813.23元,多于申报金额2,246,543.11元。
(二)申报免税销售额错误。
你公司2019年3月以未达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为由申报141,118.26元为免税销售额,经查,购销业务均在2019年3月以后发生。即2019年第一季度实际经营期为一个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
(三)开具发票适用税率错误。
你公司2019年10月16日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的194份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0,000元仍按征收率3%申报缴纳增值税450,000元(其中:2019年11-12月涉及普票139份,金额12,753,456.89元,税额382,603.90元,价税合计13,136,060.79元;2020年1-9月涉及普票55份,金额2,246,543.11元,税额67,396.10元,价税合计2,313,939.21元)。经查,上述发票所涉业务收讫第一笔货款时间和开具发票时间均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应为13%。
(四)你公司2020年从广州市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50套儿童病床、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购进离子色谱仪自动进样器1套、陕西源投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自动进样器和化学需氧量测定仪各1台,经比对销项发票货物明细,与销售货物无匹配,涉及4份专用发票(金额208,796.46元,税额27,143.54元)已认证抵扣。上述货物已随其他设备当期销售,但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应调增2020年销售收入208,796.46元。
(五)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购销医疗器械业务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未记载不含税金额),并按发票金额自行计算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经查,存在少计应税合同金额导致少缴印花税,其中2019年少缴1945.80元,2020年少缴2689.90元。
(六)你公司未依法设置账簿,但能正确核算销售收入总额。经外调取证核实相关设备产品价格,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及国家统计局官网统计发布的全国同行业平均收入利润率水平,综合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适用10%,据此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7,023,980.50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526,406.66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仍按征收率申报增值税、销售货物不确认收入少申报应税销售额、少计应税合同金额等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经调整计算,应追缴少缴的增值税1,531,857.18元,企业所得税1,536,190.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4.79元,印花税4,635.70元,教育费附加52,964.38元,地方教育附加35,309.5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增值税申报表、发票开具明细、合同、中标通知书、资金交易明细、认证抵扣明细表、已认证抵扣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询问笔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外地协查取证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21年第3号修改)第四类第(一)项第2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偷税涉及的增值税1,531,857.18元、企业所得税1,043.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4.79元和印花税4,635.70元处以100%的罚款1,555,191.65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55,191.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方于 2023 年 1 月 5 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洪税稽罚〔2023〕3号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精神,行政处罚信息上传 “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后,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属涉及一般失信,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的,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在线修复(流程详见说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市、省、国家平台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办理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2023.1.5
说明:
一、信用网站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主要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3年的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主要指逃税骗税等行政处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在线修复流程
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搜索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用信息详情页,点击“行政处罚”栏“在线申请修复”,根据提示操作,录入相关信息后申请办理。同时,还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往期文章链接: